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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嵊州市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时间:2021-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扎实推进嵊州市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深入开展,确保顽瘴痼疾整治取得实效,按照“开门整顿”要求,现对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主要表现: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

2.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主要表现:检察人员从事经商办企业的;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检察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违规参股借贷 

主要表现: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4.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主要表现: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对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5.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主要表现: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对于看守所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6.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 

充当司法掮客 

主要表现: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捐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7.违规违法处置刑事诉讼涉案财物 

主要表现:检察机关未依法开展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移送、发还、销毁以及拍卖等处置工作;检察院或个人擅自处置刑事诉讼涉案财物。

8.涉检信访案件办理中的不规范问题 

主要表现:信访接待过程中错误答复或者误导当事人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办案不规范、不尽责,导致程序空转、矛盾上交、久诉不息,法律文书质量不高、没有回应当事人申诉焦点问题;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落实不到位,未能做到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的。

9.作风不严、法律监督不力的问题 

主要表现:检察监督中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在执法司法中监督能力不足、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监督的,甚至出现权力寻租的;办案出庭言行不当、举止失范、形象不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时释法说理不到位,量刑协商流于形式,导致不真正、不彻底认罪认罚的或被告庭上反悔的;案件久拖不决,存在长期挂案情况的;下行或定性改变导致量刑档次改变,该报备未报备的。

诚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提供问题线索。

 

投诉举报电话:0575—83133050,受理电话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14:00—17:00; 

 

投诉举报邮箱:sxszrmjcy@163.com 

 

投诉举报来信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619号嵊州市人民检察院509办公室,邮政编码312000。 

 

举报受理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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