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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
时间:2016-09-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司法专项整治活动成果,提升侦查监督能力,弥补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实现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的规范化、常态化监督和引导,本文从研究我市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我院在遇到该类问题时的常规做法以及在侦查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以便更好的完善侦查活动监督机制。

【关键词】刑事侦查活动  问题  难点  完善

 

一、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撤案时存在的问题

一是应当立案的不及时立案或者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未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主要表现为由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没有及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往往错误地认为该类民事纠纷引起的普通案件可以适用调解程序处理,进而没有及时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导致证据收集不及时,甚至证据灭失情况的出现,使得定罪量刑证据不足,最终容易引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二是应当撤案的不及时撤案。主要表现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但又无其他证据可以补证,公安机关未及时将案件撤销。不及时错误撤案,不仅给犯罪嫌疑人因被刑事追究而带来巨大利益损失,同时也不利于保护人权,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

(二)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存在的问题

在采取刑事拘留方面,存在未及时通知家属的情况,尤其是在外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在被带回当地公安局羁押后才通知嫌疑人家属,从而导致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取保候审方面,最常见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但因无法交纳保证金,被公安机关予以持续羁押;在采取监视居住制度方面,证据不足不捕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认为其释放有可能影响案件继续侦查的,往往对该嫌疑人采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内不包含因证据不足不捕的情形,公安机关存在变相羁押的可能。

(三)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主要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问题。刑讯逼供往往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在被送往看守所刑事拘留前,有的甚至发生在以进行现场辨认为由带离看守所后;诱供指供行为发生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不让犯罪嫌疑人完整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是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引导犯罪嫌疑人供述,甚至将事情经过复述一次后质问嫌疑人是否如此,有些嫌疑人根本没有回答或者予以辩解,但讯问笔录里仍旧将这一“供述”记录,从而导致记载的内容和讯问内容不符;除此之外,在辨认现场时,存在主动与被动关系错位问题,现场辨认应当是侦查人员应根据辨认人的陈述或供述在辨认人的引导下来到被辨认的地点,而不是在侦查人员的带领下找到被辨认地点。现实中主要发生在流窜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对本地不熟悉,往往在侦查人员的带领下辨认现场,造成有伪造证据的嫌疑。

二、针对上述问题,我院采取的措施及存在的难点

针对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院主要以口头纠正、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予以法律监督,除此之外,对非法取得的证据,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经统计,近3年来,我院以书面形式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1份、《检察建议》17份,口头纠正由承办人在办案时发现后直接联系侦查人员予以纠正,次数较多,尚无法统计,非法证据排除5件,羁押必要性审查5件。如在审查逮捕某某涉嫌诈骗案和童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过程中,因笔录记载的内容和讯问内容不符,予以非法证据排除,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在监督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过程中主要发现以下几点不足之处:

(一)案件监督线索发现渠道狭窄

目前,立案监督线索来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控告人举报,二是办理批捕案件过程中自行发现线索,三是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不立案、撤案的定期检查,从中发现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线索。但是由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之间关于刑事案件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加上普通群众大多不知道检察机关有立案监督权,受害人控告相对较少,以及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繁难,首先要向公安机关发《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但公安机关往往不及时立案,也不以任何形式反馈或者予以情况说明;其次就是即使立案,也会故意久拖不结,最终导致立案监督成功率尤其是重型案件监督成功率偏低。

(二)提前介入工作开展机制尚不规范

在提前介入侦查方面,我院目前主要对命案、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实行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但关于提前介入侦查却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缺乏明文性规定,目前的相关法律仅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仅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参加侦查机关案件讨论、参加现场勘查等方式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并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但是无硬性规定且实际操作性不强,且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只是检察机关的部门科室规定,从文件效力上来看是远远不够的;二是公安机关未能普遍认可和配合,尤其是命案,存在告知不及时的问题。实践中,公安机关只有对一些重大、疑难、证据不充分案件才主动告知检察机关,接受检察机关介入,但其目的并不是在于自愿接受检察机关对其侦查活动的监督,目的也是让检察机关帮助分析案件、指导取证,或者是为了试探案件能否批准逮捕、能否起诉,尤其是在存在信访问题时,是希望检察机关的介入为其分担一定的压力,而对检察机关介入其他重大、敏感的案件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态度。

(三)调查核实工作存在困难

在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中,犯罪嫌疑人提出被刑讯逼供,但承办人的核实工作却存在很大困难。首先,刑讯逼供不一定会造成犯罪嫌疑人体表伤,故入所健康登记表上无法体现出犯罪嫌疑人曾被刑讯逼供;其次,即使表格中记载犯罪嫌疑人有体表伤情,但犯罪嫌疑人往往无法提供更加明确的证据,而公安机关的解释是在抓捕中受伤或嫌疑人自残所致;第三,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局限性,目前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均已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但在第一次讯问之前的留置状态大多未实行监控或未保留视频资料,因此在犯罪嫌疑人提出被刑讯逼供时,公安机关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第四,办案时间的限制性,审查逮捕阶段只有7天时间,无充足的时间来调查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刑讯逼供进行深入调查,故只能以对该类证据予以排除告终,无法使侦查活动监督起到应有的效果。

(四)监督后的整改效果不甚理想

由于法律仅仅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利,但是并没有赋予法律监督强制手段,也没有规定被监督者不服监督的处置办法,所以对公安机关发出相关侦查活动监督的法律文书后,公安机关极少会对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书面及时回复,即使公安机关有及时书面回复,也大多无法正真得到落实,在之后的案件办理中同样的问题屡见不鲜,使得法律监督往往流于表面形式。

三、完善监督机制的几点建议

针对我院在侦查活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多渠道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一是通过召开多种形式的座谈会、研讨会、通报会、联合调研等,增强公安机关的配合意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工作联系;二是拓宽立案监督受理渠道,扩大立案监督社会影响力,加大立案监督法律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检察院的职能认识,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地为检察机关提供立案监督的线索;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检察机关内部要建立侦查监督、控申、民行、公诉、反贪、渎职侵权等部门互通案件线索、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实行案件信息共享;在检察机关外部,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之间要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每月公安机关综合部门将本月发案、立案、不立案等情况书面通报给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每季度召开公安、检察机关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情况,行政机关将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向检察机关报送移送案件情况,使检察机关掌握第一手案件信息。

(二)完善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首先,建议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共同制定案件提前介入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的规范案件提前介入的启动方式、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等细节问题。其次可以建立侦查监督、公诉联合介入机制,由侦查监督、公诉两部门共同负责, 引导取证,提高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办案速度,实现快捕快诉,同时也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实时监督、动态监管,提高办案质量,从根本上防止冤假错的发生。

(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是实行侦查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时保存相关视频资料。建议公安机关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自进入办案场所至第一次讯问期间的监管,规范办案程序和侦查行为。录音录像应做到全程、同步、连续,并及时保存好相关视频资料。二是建立入所健康检查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排查执法不规范行为。继续加强侦查活动的监督,切实加大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等问题的监督力度,做到发现得了、及时调查和准确处理。短板是发现难,调查核实时间紧迫。去年开始,我院监所科已将嫌疑人出入所信息每日通报给侦监科,包括入所体检情况和出所辨认现场的时间和出入所的体检情况,发现伤情监所科事先做笔录核实情况,上面可能记载有犯罪嫌疑人遭受刑讯逼供的相关线索。这为发现公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提供了很好的途径,也为调查核实和监督争取了更多的时间,也可以让承办人在拿到案件时就有心理准备提审讯问做到有的放矢。三是树立客观性证据至上的办案理念,实现侦查活动的转型升级。客观性证据相比口供等言词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稳定性强的特征。树立客观性证据至上的办案理念,改变过于倚重被告人口供的侦查思路,坚持以客观性证据为先导,注重客观性证据在定案中的关键作用,逐步养成以客观性证据证实案件关键事实、检验言词证据客观真实性的理念,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实现侦查活动转型升级。

(四)加强后期跟踪监督,推动整改落实到位

进一步规范建立健全跟踪监督机制,积极开展“检察建议回访跟踪”活动,采取不定期抽样检查的方式,及时了解公安机关对检察建议的重视情况、整改力度、整改效果等具体落实情况,对检察建议没有得到具体落实的,应当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建议联合人大、政协等社会人士共同再次进行回访,督促做好落实工作,并将相关回访情况函告公安机关相关领导,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屠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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