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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方面强化监所检察职能
时间:2015-04-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监所检察监督工作有了新的要求,突出体现为:强调监所检察监督工作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并重;加强监所检察监督工作中的同步监督;扩大监所检察监督审查范围;突出监所检察监督工作新技术手段的运用。为全面、有效履行监所检察职能,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探索。

  积极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和诉求权利。一是可以在监狱、看守所开设被监管人员“维权绿色通道”,保证被监管人员的权利诉求能够直接到达监所检察部门或人员手中,切实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以保障监管场所的秩序和正常运转。譬如,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可以在监管场所监区内的监室门口附近设立检察官信箱,便于在押人员投放信件,及时接收在押人员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材料。二是可以开通“驻监所检察官热线电话”。通过检务公开栏、被监管人家属联系卡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对有价值的电话线索,认真处理,及时反馈。三是发放“被羁押人员维权告知卡”。对新收押人员,及时告知权利、义务并进行谈话教育,告知其驻所检察人员的职责。对维权告知卡反映的问题,驻所检察人员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

  探索建立“假释监督工作机制”。根据刑诉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根据这一规定,刑罚执行机关在报请法院审核裁定的同时负有移送检察机关建议书副本的义务,检察机关有了法定渠道获取减刑、假释材料,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加强检察监督的主动性和同步性。减刑、假释裁定的作出不再是仅由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审判机关裁定的直线模式,而是初步形成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检察机关监督、审判机关裁定的三角形模式。可考虑建立和完善假释案件开庭审理法律监督工作机制,重视和加强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加快推进监所检察监督工作信息化建设。一是加强与相关行政监管执法机关联网建设。与监管单位的网络、监控安装同规划、同实施,从而提高监所检察信息化建设水平。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推进的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与监所监控联网、信息系统联网以及派驻检察室与检察系统专网相连等“两网一线”建设。二是加强派驻监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建设。实现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单位网络信息的联网兼容,大力推进专线网建设。三是推进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统一的智能化的监所检察监督信息平台,把监所检察工作的有关监控信息放到这个平台上进行整合、分类、分析、运用、反馈,这是有效提高派驻检察机构监督能力的重要途径。依靠科技手段,实现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的即时、动态和有效监督。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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