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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案“检”说|“一条龙”售卖机顶盒?判刑!
时间:2024-03-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免费一条龙教学、‘翻墙’观看境外电视……”电商平台上热卖的境外机顶盒背后,却是触及犯罪的黑灰产业。

案件详情


从事电商生意的卢某一直苦于生意惨淡,2020年年初,其偶然间得知在某电商平台上售卖境外机顶盒生意火爆,但是该类机顶盒并不允许在国内正规店铺销售,于是他开始尝试网上寻找货源,在多处购入不同型号的境外机顶盒后加价出售。果不其然,原本惨淡的生意慢慢有了起色。


由于买家越来越多,卢某发现售后问题也渐渐多了起来,很多买家不知如何使用境外机顶盒观看境外节目,在解决售后过程中,其萌生了新的“生意经”。2021年开始,卢某在原先只售卖机顶盒的基础上,又推出了“懒人套餐”和“一条龙套餐”,根据不同的售价提供更多设备和服务,这些新推出的套餐不仅收益更多,也让店铺销量大增。

查获的境外机顶盒

2023年初,卢某发现店铺被电商平台官方警告处罚并下架相关商品链接,虽然意识到这涉嫌犯罪,但其不甘心放弃这门好生意,又试着重新申请了多个账号,继续销售境外机顶盒及提供配套服务。直至案发,购买卢某销售的境外机顶盒的买家超1000人,累计销售金额至少180万元。其销售的境外机顶盒被绍兴市境外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为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


近日,经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嵊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新广电发(2015)229号《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卢某非法售卖境外机顶盒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广大群众在购买电视机顶盒等产品时请选择正规渠道,切勿助长不法分子犯罪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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