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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将弃土私自倾倒在农田林地上,判刑+赔偿
时间:2022-05-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然而,有不法分子为追求经济利益,竟将偷倒渣土的“黑手”伸向了农田、耕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几年前,李某承包了某段路基工程,主要负责开挖土方、清运弃土等工作。按照签订的合同要求,工程弃土应当由李某方负责运至发包方指定的弃土地。

  但是,李某嫌合同指定的弃土地太远,来回耗费时间太长,运输的时间和成本都增加不少,于是李某动起了私改弃土地的脑筋,还找来杜某、朱某一同物色工程附近能倾倒弃土的地方。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李某等三人实地踏勘后,选中了两处村中的农地作为倾倒弃土的地方。按照规定,变更弃土地需要经过审批。但是为了能尽快倾倒渣土,三人只赔偿了弃土地村民的损失,未经审批,就将弃土倾倒在这两处土地上,这两处农地上种植的毛竹、树苗等农作物均被损坏。

  经勘测,一处被损坏的土地面积为6.69亩,其中2.274亩为示范区基本农田、4.4115亩为其他林地;另一处被损坏的土地面积为13.9605亩,均为基本农田。经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上述地块的耕地种植条件损毁程度为重度。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日,嵊州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杜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朱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

  另外,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要求三人共同对破坏的两处农田、林地等进行生态修复,于协议签订完10个工作日内缴纳土地修复保证金30万元,并在3个月内按照相关标准完成修复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目前,三人已缴纳30万元土地修复保证金,并完成土地修复,等待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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