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对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钟清清、叶正林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获刑,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钟清清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
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叶正林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郭前进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尤志华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唐代明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查,被告人钟清清、叶正林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