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对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印晓丹、吴旸等20人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案一审获刑,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印晓丹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吴旸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武英才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栋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瑞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茹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琼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廖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万菲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夏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兆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浩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子寒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思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查,被告人印晓丹、吴旸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采用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