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公司A:2018年8月,阮某某注册成立公司,在运营放贷业务过程中设置“套路”,以网络“借贷”为名骗取他人财产,并成立后催部对“逾期”未还款人员强行索债,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明知下游公司购买其公司开发的放贷类APP用于“套路贷”犯罪,仍向下游公司在放贷运营过程中提供放贷软件和技术服务。逐步形成以阮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放贷公司B:2018年10月,苏某某注册成立某科技公司,在运营放贷业务过程中设置“套路”,以网络“借贷”为名骗取他人财产,并通过司某某等人所在的科技公司对“逾期”未还款人员强行索债。逐步形成以苏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向数万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行为。
软件开发公司陈某某等人:2018年9月,张某某注册成立某科技公司。2019年3、4月份开始,该公司自主开发并销售放贷类APP,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明知下游公司购买其公司开发的放贷类APP用于“套路贷”犯罪,仍向阮某某的科技公司、苏某某的文化传媒公司以及丁某某的科技公司等多家网贷公司出售放贷类APP,在放贷运营过程中提供风控服务、软件维护和贷超推广等帮助行为。逐步形成以张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与上述网贷公司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苏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余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被判处三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部分情节较轻的被告人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