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对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欢春、刘国华等1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等案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王欢春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刘国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王金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厉申荣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黄代见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六千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黄代见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王唤娣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建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章南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查,被告人王欢春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情节,非法入侵他人住宅,采用暴力手段截取他人财物,利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等情节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入侵住宅罪、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