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案件聚焦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欢春、刘国华等1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等案一审获刑
时间:2020-1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对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欢春、刘国华等1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等案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王欢春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刘国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王金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厉申荣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黄代见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六千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黄代见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王唤娣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建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章南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查,被告人王欢春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情节,非法入侵他人住宅,采用暴力手段截取他人财物,利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等情节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入侵住宅罪、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 

 
  检务公开   更多>>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基地改造...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基地改造...
·我院信访接待大厅(举报中心)正...
12309中国检察网
中国检察听证网
法律法规库
通知公告   更多>>  
·2023年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雇员...
·2023年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雇员...
·2023年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招录司法...
·2023年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开招录...
·2023年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雇员...
 

版权所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官河路619号  邮编:312400
电话:0575-83133101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