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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单祖明、张田东等17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获判
时间:2020-10-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对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单祖明、张田东等17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单祖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张田东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陈樟良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朱银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裘悦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黄军梁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周仁芳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航奔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裘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赵苏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小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周世颖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俞健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裘惠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卢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培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查,被告人单祖明、张田东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单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系共同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陈樟良、黄军梁等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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