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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绿色检察”,践行“绿色司法”
时间:2017-01-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十三五”时期的总体目标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省检察机关积极响应中央新部署、新要求,在今年8月召开的第十六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上,省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树立绿色司法理念,更加主动地把检察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为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一、“绿色司法”的含义

何谓绿色司法?汪瀚检察长提出绿色司法是建立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约束条件下的,通过规范、理性、文明司法,提升司法质效的新型司法理念。该理念从内在规定性看,以司法规律为基本遵循;从司法管理看,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为重点;从司法过程看,以规范、理性、文明为核心;从价值取向看,以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为本质要求;从司法效果看,以实现司法动机、方式方法、质量效果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办案的负面产出为最终目标。践行绿色司法理念的目的在于重构检察司法内外和谐关系,促进法治生态文明健康发展。

二、“绿色司法”与“绿色检察

践行绿色司法是检察机关担当着构建良好法治生态职责使命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样要求法治生态也应该是健康、绿色的,而健康、绿色的法治生态必然要求绿色司法。倡导践行绿色司法就是要把绿色司法作为高水平推进检察工作发展的新驱动力,落实到检察工作各个方面和司法办案全过程,以检察司法的生动实践构建法治生态的“绿水青山”。绿色发展是人类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期望。坚持绿色发展,践行绿色司法,探索“绿色检察”,着力降低司法成本、 提升司法效能,增强发展持续性,是符合历史发展的需求,是大势所趋。

三、探索“绿色检察”,检察机关如何做?

(一)加大刑事检察力度,严打、严惩环境资源领域的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

第一、聚焦生态环境污染等热点问题,严厉打击破坏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领域刑事犯罪。一是依法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依法对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快捕快诉,形成强大震慑力;二是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职能,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中的漏罪、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及时督促移送和监督立案,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跟踪督办,强化审判监督,对量刑畸轻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及时提出抗诉,确保打击效果;三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形成合力,研究制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举措和长效机制,防止环境领域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问题的出现。第二、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严惩环境领域职务犯罪。一是严肃查办、积极预防环保资金管理、环境监管、环境评价、污染治理等环节贪污贿赂犯罪,深入查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背后隐藏的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案件;二是坚决查办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中“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渎职犯罪,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三是开展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建立共防机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提高预防生态犯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剖析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成因、危害和对策,通过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的宣讲,达到教育、警示、震慑一片的效果。

(二)构建检察工作新格局,在民行检察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大幅度拓展了民事检察职能和行政检察职能,检察工作正在形成新格局。但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相对刑事检察而言,过于薄弱,是检察工作的短板,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补齐,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针对我省各地区自然资源分布种类不同、现有的行政、刑事措施无法有效治理的现状,要创新民事行政监督,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能,深入开展“绿色检察”行动。第一、针对私挖滥采矿产资源、非法采伐林木、非法毁坏林地等导致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等环境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责令行为人补植树木、恢复林地。第二、探索建立民事行政检察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积极同环境保护等政府职能部门协调,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督促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使环境犯罪案件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第三、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改革。要重点加强对涉及水、矿产、滩涂、湿地等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履职或起诉,支持相关当事人起诉,符合公益诉讼案件的及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职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防止环境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基于经济利益和地方保护不作为、乱作为;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深化检察改革的大背景下,推动形成跨行政区划的环境检察司法体系。

(三)立足检察工作实际,构筑“互联网+ 绿色检察”工作模式

近年来,互联网飞速发展,已经渗透在世界的每个角落。为深入拓展“绿色检察”渠道,可以探索建立“互联网+ 绿色检察”工作模式,推进互联网技术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服务和保障生态环境建设水平。

第一、借助移动互联媒体,畅通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宣传举报渠道。一是充分运用互联网新技术,通过检察机关现有的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开设“生态环境保护”专栏,开辟 “环保法律法规”、“典型案例”、“举报信箱”等栏目,宣传环保法律知识、公开生态环境案件办理情况、网上接受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举报,普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生态保护意识,为生态环境建设营造良好氛围。二是加强检民互动,畅通群众举报生态违法渠道。创新工作方式,主动开设“生态检察”微信公众号,及时接受群众以“随手拍”的形式举报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及监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举报。并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发布、线索收集、分流处置,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查处,限期反馈结果。

第二、运用信息查询分析,加大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一是充分运用“两法衔接”平台,形成打击犯罪合力。加强“两法衔接”平台建设,可以与国土、财政、环保、水利、林业等环境部门建立专线直连查询机制,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信息查询绿色通道,与发改委、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拷贝协作机制,实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共同促进生态环境建设。二是通过侦查信息化引导侦查,提高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可以借力上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自身侦查信息平台,从案件线索发现、主体信息查询、通讯信息分析、财产信息搜集、本人行踪确定等方面,提升信息化技术在侦查中的作用。

第三、建设网上监控平台,提升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监督效果。一是可以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预防监控平台。各级检察机关可与当地财政部门合作研发财政专项资金预防监控系统,该系统可以连接本地区所有财政管理系统,对公益林补助金、退耕还林补助金以及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绿化费、排污等费9 种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通过抓住入口、出口两个关键环节,并从类别、总额、立项、审批、拨付、预决算、审计等环节进行同步跟踪监控,提升预防监督精准度,从而有效遏制财政专项资金职务犯罪多发态势。二是可以建立行政许可检察监督平台。检察机关自上而下研发专门系统,与生态环境职能部门行政许可数据库远程对接,对采矿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占用林地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办理和审批进行同步监督,避免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使生态环境犯罪由事后打击到事前监督,大大减少犯罪率。

(四)创新环境案件办理模式,完善生态环境矫正修复机制

“绿色检察”理念要求检察机关坚持以司法办案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可持续发展,这意味着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创新环境案件办理模式,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矫正修复机制。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惩罚并不是最终目的,保护天蓝、山青、水绿才是最终目标。在符合法定程序,确保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前提下,通过生态环境矫正修复行政和司法救济措施,,积极探索建立“补植复绿”机制。检察机关可以会同当地林业局等专门行政执法机关,选址建立 “绿色检察”生态补偿基地,让“补植复绿”机制真正从裁判文书上走下地去落地生根。生态补偿基地将承担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中,要求被处罚人补植树木的执行重担。对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引导相关企业及当事人进行生态矫正和修复,达到恢复原状标准的,可减轻行政处罚。对破坏生态环境构成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进行生态修复的,通过量刑建议,建议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实现保护环境的终极目标。同时,还可以作为各地检察机关的义务植树基地,破坏自然生态环境警示教育基地,法制宣传基地,让”绿色检察”真正看得见。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宋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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