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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赔偿工作中存在的渎职犯罪
时间:2017-01-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征地拆迁赔偿工作中存在的渎职犯罪

及预防措施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速度的加快,征地拆迁工作逐步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征地拆迁过程流转环节多,手续复杂,公开性不强,缺乏监督,往往滋生着各种犯罪尤其是渎职犯罪,这种犯罪直接导致群众和国家利益受损、政府公信力下降,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就征地拆迁领域内的渎职犯罪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进行探讨。

一、征地拆迁领域内的渎职犯罪特点

这两年来,我院办理的许某某父子诈骗案、屠某某等9人诈骗案、姚某某诈骗案、吴某某诈骗案、俞某某诈骗案,均由于征地拆迁赔偿问题而引发犯罪,同时也从中反映出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征地拆迁赔偿等政策处理方面存在渎职问题。

(一)犯罪主体多元化,遍及征地拆迁各个环节

由于征地拆迁工作涉及规划、评估、补偿审核、补偿拨付等多个环节和多个工作部门,获得补偿款或安置房需要具备相应的材料和手续。从拆迁工作前期准备的权属调查登记、评估现场丈量和测算、与被拆迁单位的谈判、动迁审核,到核定被拆迁单位的补偿金额、补偿方式,到监督机关的审核监督,到财政部门补偿专款拨付等,征地拆迁中渎职犯罪不但牵涉到负责土地征收、规划、补偿工作等不同岗位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牵涉到无身份却构成渎职犯罪共犯的其他人员,他们或是利用职权或滥用职权,在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工作中大肆贪污、受贿, 以权谋私;或是置国家、集体利益于不顾,对征地拆迁中将国家利益当成唐僧肉瓜分的行为冷漠以待,听之任之;或是审核把关敷衍了事,将政府财政征收专款送人情,主要表现有任意降低补偿资格或提高补偿标准,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国家财产受到损失。

(二)犯罪违法形态多样化,犯罪行径凸显

一是利用职权徇私情徇利,擅自决定追加补偿款或提高补偿标准。二是利用职权肆意盖违建,疏通相关职能部门违规办证来骗取补偿款。三是不认真审核,将集体土地作为国有土地对待并误导拆迁评估机构做出错误估价。四是只管丈量不管调查,没有核查区分违章户数及建筑面积,导致违建隔层按合法建筑予以登记并获得了拆迁补偿。五是擅自出具面积确认证明和帮助伪造建房证明,导致违建房按有证房来获得高额补偿款。在城效结合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主要有农民自建房、小城镇开发成套房、村办企业或民办企业用房,而建房按规定均要符合一定条件,要有建房申请、建房许可证明等材料。

(三)罪名较为集中,存在窝案、串案现象

罪名大多集中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名上。由于征地拆迁监管涉及到多部门,有关人员往往徇私情私利,采取打招呼或商量、合谋等方式,共同策划打通各个环节,最终达到额外获取补偿的目的。因此,一线索或案件往往会牵出其他人员相关渎职或贪贿犯罪。

(四)群体性上访多,后果极其严重

征地拆迁安置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被征地、拆迁群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不仅严重破坏当地的投资环境、导致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下降,更重要的是还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近年来,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信访事件比较突出,上访群众反映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征地拆迁中不严格依法办事,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较多。因此,该领域的职务犯罪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增加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三、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原因

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行为的滋生蔓延,既有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征地拆迁工作中法律法规不健全、拆迁市场不规范的原因,更有管理体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

(一)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政策理解力较弱

一部分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文化程度不高,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面对权力和金钱的诱惑,利已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想恶性膨胀,导致意志薄弱者为追求奢侈糜烂的生活方式而涉入犯罪的深渊。同时,由于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感觉不到是在犯罪,经不起金钱诱惑,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另外,征地拆迁往往面临任务重、时间紧等问题,征地拆迁人员一般都要临时借调相关单位人员组建拆迁工作组,这些人没有受过系统培训就参加拆迁,对很多法律政策规定不能深刻理解。

(二)政策制定落后,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方面,我国并未制定单行法来规范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虽然《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物权法》上有少许的规定,但是仍留有大部分的法律空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征地拆迁工作没有规范性文件可以做依据,更多的只能是依靠地区经验和习惯做法。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完善使得工作人员在政策把握、权属认定、测算方法、补偿款标准上有较大的可操作空间,造成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和模糊的弹性空间,随意提高补偿标准,虚报面积数量,为被征拆人谋取利益,甚至与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抬高标准,从中获取利益。同时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一是城郊结合部,同一时期政府针对不同建设项目、不同标准的村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一,造成区与区、街道和街道,甚至同一条街道上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存在不同,从而引发不少纠纷。二是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后迁入村里的与原住村民的补偿标准不一样,这在城乡结合部位也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因素。三是城郊结合部存在凭集体土地租赁协议、建房申请或建房证明等建设的村办企业和小产权房,无合法产权,但大多是村民群众的安身之所或部分企业的经营场所,由于没有政策依据,拆迁主管部门不能视为有证房屋补偿,其实际补偿与有证房屋差距较大,导致产生拆迁矛盾,也诱使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与动迁人员勾结来骗取高额补偿,使得一些经不起诱惑工作人员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

(三)管理体制不科学,多环节监督存在漏洞

在整体推进新城区建设中,由于征地拆迁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没有及时跟上,特别对重点岗位人员和重点部位监管不力,征地拆迁过程中往往存在着程序不透明、信息披露不充分、权力过于集中、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审计制度缺失等一系列问题,造成一些拆迁控违禁建活动失范,拆迁秩序混乱,失职渎职现象突出。如:项目审批公告后,违章建筑仍在肆意搭建,却迟迟得不到很好的控违禁建,也往往出现部门间相互推诿,疏于监管。其次,拆迁方往往是政府的牵头部门或委托的拆迁公司,掌握着被拆迁方的切身利益,在拆迁补偿标准和数额大小上主动权过大,也缺乏必要的牵制和监督。再者,由于大部分拆迁工作人员成份复杂,具有临时性,整体业务素质较低,依法行政的理念缺失,对这些人员监管也不到位,极易诱发渎职犯罪。

四、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与法律宣传教育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上岗前要向他们培训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要通过相关考核才能上岗参加征地拆迁工作;综合运用查办的实际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定期举办针对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危害性的教育、权力责任相统一的教育,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征地拆迁的各个环节都要符合法定程序,逐步完善完备土地价格、安置办法、补偿价格标准、享受安置房条件、困难补助金、拆迁裁决等规定,制定出执行补偿标准统一、内容详实、可操作强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二是建议立法机关以法制协调统一原则为基础,尽快通过对《拆迁条例》的审查,逐步完善或制定相应的拆迁法规,以建立起合法、公平、公正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三是要加大对拆迁业务知识的全员培训,真正选出责任心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从事拆迁工作,严格履行有关程序,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健全内部监管体制与外部制约机制

一要建设和完善征地拆迁工作机制。对征地拆迁领域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的薄弱环节,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轨道运行。二要完善内部审批管理流程,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重大问题集体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从源头上防止职务犯罪的滋生。三要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执行责任制度,用制度管理人。

(四)查办与预防并举,建立长效的预防机制

一是以案例为反面教材,加大对拆迁实施单位、协助拆迁的街道、村干部等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使拆迁工作人员增强法律意识、职责意识,彻底矫正在看待渎职问题上不正确的认识,在思想上筑起自觉预防渎职犯罪的防线。二是尽快建立起职务犯罪预防网络,深入到城市规划、征地拆迁、土地出让等各个环节,对办案中发现的一些不规范、不正常现象,及时通过召开预防联席会或发检察建议来帮助有关部门建章立制。

(五)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机制

针对该类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局面,建议尽快建立起与纪委、监察、其他司法机关等部门配合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堵塞漏洞,统一执法标准,排除阻力干扰,严格依法办案。

(六)完善征地拆迁数据审核制度

不只将征地拆迁数据的审核停留在纸面上,而是建立科学的审核制度,实行实地检查或抽查审核制度。在每次审核征地拆迁数据时,进行必要的实地抽查,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及时整改和处理,从而对一线汇总的征地拆迁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健全征地拆迁资料的档案管理。妥善保存书面材料,做到每一笔补偿资金的发放都有依有据,有资料可查,有效防止混水摸鱼情形。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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