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嵊州市检察院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嵊州市法院依法撤销此前作出的关于屠正华等人与水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公司)之间的8份民事调解书,启动执行回转。
2016年5月,屠正华向嵊州市法院起诉水晶公司,称该公司亏欠其劳务费,一直未支付。根据屠正华出示的欠条,其于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在水晶公司清洗围墙、厂牌、卫生间等,完工后该公司尚欠其2万余元劳务费。与此同时,俞斌等7人也先后向法院起诉水晶公司,要求支付欠薪。后经嵊州市法院调解,当事各方达成协议,约定水晶公司向屠正华等8人支付相关劳务费共计20余万元。
然而,2018年4月,自然食品有限公司却向嵊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反映屠正华等8人与水晶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务关系,那几份欠条系伪造的,目的是利用法律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规定,与濒临破产的水晶公司法人代表合谋获取私利。
嵊州市检察院受理后,细致审查原诉讼案卷、调查双方当事人的账户、询问屠正华等人,并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最终,屠正华等人承认与水晶公司没有任何劳务关系,涉案的欠条载明的事实也是虚构的。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工资清偿优先于普通债务,他们便想借此谋取利益。
嵊州市检察院遂于今年6月向嵊州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同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7月嵊州市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9月撤销涉案的8份民事调解书,目前正在积极向屠正华等人开展执行回转。
注:(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