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对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魏俊强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魏俊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经审理,被告人魏俊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版权所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官河路619号 邮编:312400 电话:0575-83133101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